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70號上訴人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張涵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1,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