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830號債權人 林寶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湘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狀之聲請事項,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對各別支票請求,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參拾捌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自到期日(詳如附表)起至清償日止...。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