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09號上訴人 莊順發 法定代理人 莊何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岱蕙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