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05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
被   告  甲○○
             10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3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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