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債權人 張秋蕙 上列債權人張秋蕙因與債務人 袁新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秋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袁新利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繕本二件。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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