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俊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素婷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呂俊卿就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提起上訴,經核第二審上訴利益為1,228,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