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7號自訴人 莊榮兆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王銘仁 登載不實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莊榮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莊榮兆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