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TTHEWCHALMERS(加拿大籍)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MATTHEWCHALMERS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MATTHEWCHALMERS於民國109年9月19日22時3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燈塔美式酒館向 曹雅婷 搭訕未果,因感受辱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自109年
9月20日0時9分至同日3時24分許,在高雄市某處,以通訊軟體「LINE」接續傳送「IfyoucometoLighthouseag
ainIwillkillyou」、「Yourlifeisover」、「Iwillpounchyouintheface」、「youaredead」、「
oneofusdie」、「Putaguntoyourfuckinghead」、「Icouldkillyou」、「Iwillputyoursmirkingf
aceonmywall」、「Iwillfindyouandkillyou」、「Iwilldestroyyou」、「Iwantyoudead」等訊息予曹雅婷,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曹雅婷,使曹雅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MATTHEWCHALMERS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曹雅婷於警詢之證述。
㈢告訴人曹雅婷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本院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且與告訴人並非相識,竟僅因在酒吧向告訴人搭訕未果,即憑恃酒意率爾以「LINE」傳送前揭載有危害告訴人身體、生命等內容之訊息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於警詢時已對自己之行為表示悔意,犯後態度尚非不佳,以及其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補教業暨所述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