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46號

原告 李昭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秉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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