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46號
原告 李昭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秉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