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02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許再定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宜臻 、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 黃瑛英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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