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林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74,3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子翔於民國112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7日止累計77,678元正未給付,其中76,042元為本金;1,6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子翔於民國112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7日止累計85,980元正未給付,其中84,294元為本金;1,6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子翔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7日止累計89,033元正未給付,其中86,405元為本金;2,228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林子翔於民國112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7日止累計89,130元正未給付,其中87,199元為本金;1,93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林子翔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7日止累計98,892元正未給付,其中95,950元為本金;2,542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林子翔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7日止累計336,284元正未給付,其中329,005元為本金;7,2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林子翔於民國113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7日止累計44,662元正未給付,其中43,951元為本金;7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八)債務人林子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2日止累計52,728元正未給付,其中52,042元為消費款;68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利息。(九)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6042元

林子翔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84294元

林子翔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3

86405元

林子翔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4

87199元

林子翔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5

95950元

林子翔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6

329005元

林子翔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7

43951元

林子翔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8

52042元

林子翔

自民國114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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