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乙○○律師被告甲○○
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二一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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