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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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11號聲請人 施鈴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陳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之相對人之姓名為何?(依所附戶籍謄本相對人鄭陳施已於民國104年8月2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無法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鄭陳施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鄭陳施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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