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5樓,
有戶口名簿影本1份附卷可稽,並經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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