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李婕綾具保人蘇春欽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春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蘇春欽因受刑人即被告李婕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乃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4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98號判決駁回後,於99年
8月20日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9年7月11日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28號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99年11月10日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傳拘未果,已經通緝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00044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茲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原因被告後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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