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81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吳鎮州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依伶 即拾貓國際企
業社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陳依伶即拾貓國際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