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上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869號判決及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7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確定日││號│││期├───────┤期│期││││││案號│││├─┼───┼────┼───┼───────┼───┼───┤│1│竊盜│拘役40日│99年3│本院│100年3│100年4│││││月27日├───────┤月17日│月7日│││││下午5│100年度簡字第│││││││時30│679號│││││││分許││││││││││││├─┼───┼────┼───┼───────┼───┼───┤│2│竊盜│拘役30日│99年9│臺灣板橋地方法│99年12│100年1│││││月29日│院│月13日│月3日│││││下午4││││││││時03分├───────┤││││││許│99年度簡字第││││││││9869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