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郝英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進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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