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罪付保護管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三號抗告人 張森琳 上列抗告人因煙毒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九日付保護管束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七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張森琳因煙毒等罪案件,經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又十八日。茲抗告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檢察官之聲請,諭知抗告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至原裁定理由內所載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之記載如有誤植,要屬裁定更正之問題。抗告意旨以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原裁定誤認為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云云,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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