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5號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8日至95年4月9日間某時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58號(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8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6年4月2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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