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467號債權人 賴品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玉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三、釋明請求債務人返還仲介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6年3月28日之依據,並提出證物十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