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4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