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5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