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陳虹妤 原名 陳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零陸佰零玖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85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175萬元,借款期限30年,共分360期,每期一個月,至11
5年9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原告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5碼(每碼為0.25%),計為年利率8.6%,其後依原告之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另被告於94年
12月26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增補契約書」,原告同意就原來貸款本金15萬元部分(目前本金餘額為130,315元)變更借據利率條款,約定借款改採二段式計算利息,自94年12月27日起至96年12月26日,按原告銀行公告指標利率1.87%加計1.73%計算,計為年利率3.6%,機動調整,之後自96年12月27日起,按原告銀行公告指標利率加計1.98%計算,並隨原告銀行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上開借款,被告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期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契約約定借款已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應即全部清償,而被告尚欠本金1,390,609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均無效,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撥款傳票、放款利率變動明細表等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借款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債務事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借款、借款期間、約定利率、違約金及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有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撥款傳票、放款利率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上開借款之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本於兩造簽訂之系爭借據,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編│所欠本金│應付之利息│應付之逾期違約金│││(新台幣)├─────────┬────┼─────────┬──────────────┤│號││起訖日│週年利率│起訖日│利率│├─┼──────┼─────────┼────┼─────────┼──────────────┤│1│1,260,294元│自民國95年6月26日│3.68%│自民國95年7月27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2│130,315元│自民國95年8月26日│3.84%│自民國95年9月27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起至96年12月25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自民國96年12月26日│4.09%││││││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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