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黃鈺茹 被告 吳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吳育汝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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