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吳麗華 債務人 陳志傑 債務人 陳志豪 債務人 陳薈戎
一、債務人吳麗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清松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志傑、陳志豪、陳薈戎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吳麗英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日止│(年息)│日止)│├──┼─────┼────────┼────┼──────────┤│001│5,688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4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2│5,688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5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3│7,398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5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4│7,398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6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005│7,398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106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