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見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碧英 即 陳順朝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碧英即陳順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陳順朝之繼承人蘇碧英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0萬元及利息。惟查債務人陳順朝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死亡,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嗣經本院於106年6月2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陳順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於上開申報拋棄繼承期間屆滿後,再向管轄法院具狀查詢被繼承人 陳朝順 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改列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債務人等。聲請人於106年6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