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16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楊明 發籍設新北○○○○○○○○(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1,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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