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86號
原告 吳伊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筱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案若有相關刑事偵查或判決,請一併補正相關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