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告 張允泰
被告 張琬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4樓之繼承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侵占部分返還原告。查系爭房屋同棟3樓最近成交價平均每坪新臺幣(下同)46.24萬元,有樂屋網實價登陸資料在卷可憑,而系爭房屋使用面積共72.6平方公尺,折合約為21.96坪,是系爭房屋價額為1,015萬4,304元(46萬2,400元×21.96坪),原告主張其有應繼分1/2,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7萬7,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