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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