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興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興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