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60號
原   告  紀蔡淑美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  律師
被   告  高靜怡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被   告  高李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七日上午十
二時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
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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