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9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黃喜

訴訟代理人 劉傳仁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明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下列一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騎乘機車車主之戶籍資料已回覆,請到院閱卷,並陳報起訴狀記載「另擴張被告之雇主及車主為共同加害人連帶損失賠償責任」係何意?如欲追加被告,請具狀記載追加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欄均記載正確完整被告姓名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陳報訴訟代理人劉傳仁就本件訴訟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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