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駿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駿基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駿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茲本案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且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