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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