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66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務人 邱木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55元,及其中新臺幣14,4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9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