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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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賴惠娟 被告 蔡昀霖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11樓之2(指定送達處所)
吳佩珊
居臺南市○○區○○○街0號(指定送達處所) 花祥恩
居臺南市○○區○○○街0號(指定送達處所) 陳竑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8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97號、第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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