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岱樺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109年度易字第65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岱樺涉犯妨害秘密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判處被告有罪在案,並依法於110年2月9日將判決書送至嘉義縣○○市○○里○○○街0巷0號3樓被告住處,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新埤派出所,已為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139頁)。又被告住所位在嘉義縣,於 加計 寄存送達期間及在途期間後,至110年3月15日上訴期間即已屆至,然被告遲至110年3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蓋印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足憑。從而,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被告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參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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