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號
原告 劉竹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調正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帆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號
原告 劉竹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調正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