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 林榮元

被告 蔡榮宗

林毓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雪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