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 鐘玉葉 (原名 劉鐘玉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素勤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之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是否已向債務人為提示,若已提示,陳明提示日(以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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