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甲○○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