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徐榮貴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意美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徐意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