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丙○○○
戊○○丁○○甲○○前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乙○○人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劉正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