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羅新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得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不動產附表。
三、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
四、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原提出之本票非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所簽發,非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