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黃潮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3年7月23日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國信託銀行頭份分行黃潮棟中國信託銀行頭份分行112年12月14日206,045元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