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抗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7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歐國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毆國良 犯附表編號1至26所示貳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歐國良(下稱抗告人)犯附表各罪,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3月在案。惟抗告人如附表所示26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104年7月10日至105年1月12日,於6個月左右觸犯數罪名,其中編號1至19之罪均屬輕罪,且有12罪係施用毒品罪,刑度介於5月至1年
2月不等;另編號20至25之罪曾定8年6月,且與編號26之罪原應合併判決,而經法院分開審理;又編號1至19、26罪之罪曾定14年,另編號20至25之罪曾8年6月,合計22年6月,原裁定未審酌抗告人犯數罪之人格特性、均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乃自殘行為等,而裁定應執行22年3月,定刑顯有過重,不符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另定較輕之執行刑云云。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6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9、2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編號20至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抗告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認為正當。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罪名,並審酌各次犯行之時間,依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抗告人所犯之罪,定應執行期徒刑22年3月。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26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資料在卷可稽,茲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見執聲卷),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抗告人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4、6至
11、13至14等罪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而施用毒品犯行,易滋生如竊盜、搶奪等侵害財產、自由等法益之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此乃審判實務上所常見、知悉之事,並非如抗告人所述僅係單純之自戕行為;另編號5、12、15至19等罪為竊盜、搶奪、幫助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甚至以不法腕力之搶奪手段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意思自由等法益,犯罪情節並非均屬輕微,且對社會治安亦具有一定程度之危害。另抗告人其他如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各罪,均屬犯罪情節及罪責較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危害社會甚鉅,其中編號20至25所示各罪,犯罪手法類似(均係抗告人單獨販賣)、各罪之時間僅相隔約9日至22日不等,犯罪時間較為集中;惟編號26之罪,則係抗告人與 高珮悅 共同販賣,販賣對象與上述編號20至25之購毒者不同,且編號26之罪之犯罪時間(10
4年10月10日),距編號20至25各罪之最後一次犯罪時間(即編號25之104年8月13日),已相隔約2個月之久(按:
移送機關及偵查檢察官亦不相同,參見卷附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已難認係抗告人在相近時期內所為之犯罪,自難以此即認編號26之罪於本件定刑時,亦應比照編號20至25等罪於同案判決時之折讓比率定刑。參以,抗告人如附表編號1至19及第26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14年(合計19年8月,定應執行刑14年),已考量抗告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給予抗告人相當幅度之刑期寬減;另抗告人如附表編號20至25所示各罪,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時,更是給予抗告人極大比例之刑期折讓,就所犯6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未於本件聲請定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罪)所處有期徒刑9月(即該案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1之罪),僅定有期徒刑8年6月(合計46年4月,定應執行刑8年6月),足見抗告人所犯26罪均曾因定刑而享有刑期減之優惠(按:抗告人上開施用第一毒品所處有期徒刑9月之罪雖未於本件一併聲請定刑,然該罪既曾與附表編號20至25所示各罪定刑8年6月,此部分之實質內部界限利益仍應併予考量為宜)。又抗告人先後於104年4月間至105年1月間犯附表所示26罪,侵害不同法益,致其所犯各罪未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偵查、審結及定應執行刑,且依抗告人所述及卷存事證,亦未發現司法機關有刻意影響其權益之情形。
五、原裁定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以抗告人附表編號1至19、26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另編號20至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為基礎,據以定應執行刑為22年3月,固非無見。惟抗告人如附表編號20至25所示之罪,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定刑時,係就抗告人所犯6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即該案判決附表二之一所示6罪及附表二之二編號1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9月1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共7罪),此有該案判決在卷可稽;惟原裁定誤認附表編號20至25所示之罪(即該案判決附表二之一所示6罪)曾定應執行8年6月,所審酌之罪數、刑度等已與卷證不符,原裁定據為不利抗告人之定刑,即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此疏誤,且不利抗告人,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之定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另為適法裁定。本院認刑罰之科處,應以抗告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抗告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乃採限制加重原則,綜合斟酌抗告人上述如附表所示26罪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抗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以符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家煜┌───────────────────────────────────────────────┐│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9月│104年7月10│高雄地院104│105.1.28│高雄地院104│105.1.28││(聲│毒品││日22時10分為│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警採尿回溯72│1754號││1754號│││編號│││小時內某時││││││1)││││││││├──┼─────┼───────┼──────┼──────┼────┼──────┼────┤│2│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9月│104.7.22│高雄地院104│105.1.28│高雄地院104│105.1.28││(聲│毒品│││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1754號││1754號│││編號│││││││││1)││││││││├──┼─────┼───────┼──────┼──────┼────┼──────┼────┤│3│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月,│104年7月10│高雄地院104│105.1.28│高雄地院104│105.1.28││(聲│毒品│如易科罰金,以│日22時10分為│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新臺幣1,000元│警採尿回溯72│1754號││1754號│││編號││折算1日│小時內某時││││││2)││││││││├──┼─────┼───────┼──────┼──────┼────┼──────┼────┤│4│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月,│104.7.23│高雄地院104│105.1.28│高雄地院104│105.1.28││(聲│毒品│如易科罰金,以││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新臺幣1,000元││1754號││1754號│││編號││折算1日│││││││2)││││││││├──┼─────┼───────┼──────┼──────┼────┼──────┼────┤│5│竊盜│有期徒刑5月,│104.5.5│高雄地院105│105.3.31│高雄地院105│105.5.27││(聲││如易科罰金,以││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請書││新臺幣1,000元││1110號││1110號│││編號││折算1日│││││││3)││││││││├──┼─────┼───────┼──────┼──────┼────┼──────┼────┤│6│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8月│104.9.20│高雄地院104│105.3.25│高雄地院104│105.3.25││(聲│毒品│││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2078、2209號││2078、2209號│││編號││││、105年度審││、105年度審│││4)││││訴字第269號││訴字第269號││├──┼─────┼───────┼──────┼──────┼────┼──────┼────┤│7│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8月│104.10.1│高雄地院104│105.3.25│高雄地院104│105.3.25││(聲│毒品│││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2078、2209號││2078、2209號│││編號││││、105年度審││、105年度審│││4)││││訴字第269號││訴字第269號││├──┼─────┼───────┼──────┼──────┼────┼──────┼────┤│8│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8月│104.11.7│高雄地院104│105.3.25│高雄地院104│105.3.25││(聲│毒品│││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2078、2209號││2078、2209號│││編號││││、105年度審││、105年度審│││4)││││訴字第269號││訴字第269號││├──┼─────┼───────┼──────┼──────┼────┼──────┼────┤│9│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月,│104年9月21│高雄地院104│105.3.25│高雄地院104│105.3.25││(聲│毒品│如易科罰金,以│日1時45分為│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新臺幣1,000元│警採尿時起回│2078、2209號││2078、2209號│││編號││折算1日│溯96小時內之│、105年度審││、105年度審│││5)│││某時(不含公│訴字第269號││訴字第269號││││││權力拘束期間│││││││││)│││││├──┼─────┼───────┼──────┼──────┼────┼──────┼────┤│10│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月,│104年10月1│高雄地院104│105.3.25│高雄地院104│105.3.25││(聲│毒品│如易科罰金,以│日16時45分為│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新臺幣1,000元│警採尿時起回│2078、2209號││2078、2209號│││編號││折算1日│溯96小時內之│、105年度審││、105年度審│││5)│││某時(不含公│訴字第269號││訴字第269號││││││權力拘束期間│││││││││)│││││├──┼─────┼───────┼──────┼──────┼────┼──────┼────┤│11│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月,│104.11.7│高雄地院104│105.3.25│高雄地院104│105.3.25││(聲│毒品│如易科罰金,以││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新臺幣1,000元││2078、2209號││2078、2209號│││編號││折算1日││、105年度審││、105年度審│││5)││││訴字第269號││訴字第269號││├──┼─────┼───────┼──────┼──────┼────┼──────┼────┤│12│幫助詐欺取│有期徒刑5月,│104.4.9│高雄地院105│105.3.31│高雄地院105│105.6.3││(聲│財│如易科罰金,以││年度簡字第12││年度簡字第12│││請書││新臺幣1,000元││86號││86號│││編號││折算1日│││││││6)││││││││├──┼─────┼───────┼──────┼──────┼────┼──────┼────┤│13│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9月│105.1.12│高雄地院105│105.6.16│高雄地院105│105.6.16││(聲│毒品│││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681號││681號│││編號│││││││││7)││││││││├──┼─────┼───────┼──────┼──────┼────┼──────┼────┤│14│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5月,│105.1.12│高雄地院105│105.6.16│高雄地院105│105.6.16││(聲│毒品│如易科罰金,以││年度審訴字第││年度審訴字第│││請書││新臺幣1,000元││681號││681號│││編號││折算1日│││││││8)││││││││├──┼─────┼───────┼──────┼──────┼────┼──────┼────┤│15│竊盜│有期徒刑4月,│104.10.15│高雄地院105│105.9.28│高雄地院105│105.10.2││(聲││如易科罰金,以││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105.10.2││請書││新臺幣1,000元││167號││167號│││編號││折算1日│││││││9)││││││││├──┼─────┼───────┼──────┼──────┼────┼──────┼────┤│16│搶奪│有期徒刑1年2│104.10.17│高雄地院105│105.9.28│高雄地院105│105.10.2││(聲││月││年度訴字第16││年度訴字第16│105.10.2││請書││││7號││7號│││編號│││││││││10)││││││││├──┼─────┼───────┼──────┼──────┼────┼──────┼────┤│17│搶奪│有期徒刑1年│104.10.17│高雄地院105│105.9.28│高雄地院105│105.10.2││(聲││││年度訴字第16││年度訴字第16│105.10.2││請書││││7號││7號│││編號│││││││││11)││││││││├──┼─────┼───────┼──────┼──────┼────┼──────┼────┤│18│搶奪│有期徒刑1年│104.10.17│高雄地院105│105.9.28│高雄地院105│105.10.2││(聲││││年度訴字第16││年度訴字第16│105.10.2││請書││││7號││7號│││編號│││││││││11)││││││││├──┼─────┼───────┼──────┼──────┼────┼──────┼────┤│19│搶奪│有期徒刑1年│104.10.17│高雄地院105│105.9.28│高雄地院105│105.10.2││(聲││││年度訴字第16││年度訴字第16│105.10.2││請書││││7號││7號│││編號│││││││││11)││││││││├──┼─────┼───────┼──────┼──────┼────┼──────┼────┤│20│販賣第一級│有期徒刑7年8│104.6.12│高雄地院105│106.2.24│高雄地院105│106.3.20││(聲│毒品│月││年度訴字第41││年度訴字第41│││請書││││7號││7號│││編號│││││││││12)││││││││├──┼─────┼───────┼──────┼──────┼────┼──────┼────┤│21│販賣第一級│有期徒刑7年7│104.6.3│高雄地院105│106.2.24│高雄地院105│106.3.20││(聲│毒品│月││年度訴字第41││年度訴字第41│││請書││││7號││7號│││編號│││││││││13)││││││││├──┼─────┼───────┼──────┼──────┼────┼──────┼────┤│22│販賣第一級│有期徒刑7年7│104.6.25│高雄地院105│106.2.24│高雄地院105│106.3.20││(聲│毒品│月││年度訴字第41││年度訴字第41│││請書││││7號││7號│││編號│││││││││13)││││││││├──┼─────┼───────┼──────┼──────┼────┼──────┼────┤│23│販賣第一級│有期徒刑7年7│104.7.12│高雄地院105│106.2.24│高雄地院105│106.3.20││(聲│毒品│月││年度訴字第41││年度訴字第41│││請書││││7號││7號│││編號│││││││││13)││││││││├──┼─────┼───────┼──────┼──────┼────┼──────┼────┤│24│販賣第一級│有期徒刑7年7│104.7.22│高雄地院105│106.2.24│高雄地院105│106.3.20││(聲│毒品│月││年度訴字第41││年度訴字第41│││請書││││7號││7號│││編號│││││││││13)││││││││├──┼─────┼───────┼──────┼──────┼────┼──────┼────┤│25│販賣第一級│有期徒刑7年7│104.8.13│高雄地院105│106.2.24│高雄地院105│106.3.20││(聲│毒品│月││年度訴字第41││年度訴字第41│││請書││││7號││7號│││編號│││││││││13)││││││││├──┼─────┼───────┼──────┼──────┼────┼──────┼────┤│26│販賣第一級│有期徒刑7年7│104.10.10│高雄地院106│107.7.20│高雄地院106│107.8.10││(聲│毒品│月││年度訴字第34││年度訴字第34│││請書││││7號││7號│││編號│││││││││14)││││││││├──┴─────┴───────┴──────┴──────┴────┴──────┴────┤│備註:││①編號1至19、2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②編號20至25之罪(6罪)││,曾與上開附表各編號之罪以外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9月(1罪),該7││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