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
民國94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元,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