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交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交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交簡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暮光尚屬明亮」、「竟?另行起意而未停車及下車查看」,應分別更正為「夜間有照明」、「竟另行起意而未停車及下車查看」;證據部分應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被害人甲○○和解,被害人且於檢察官訊問時表明願給被告一次機會等語,有和解協議書1紙及96年5月17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而檢察官亦建請本院為緩刑之諭知,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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